*注:本篇法规已被: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1)(发布日期:2011年1月18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8日)修改山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205号)
《山西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4月28日省人民政府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0日起施行。
省长 于幼军
二○○七年五月十四日
山西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通航水域内从事航行、停泊、作业、旅游及与水上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群众、依法管理的原则,保障水上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全省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机构,制定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落实人员、装备、经费,保障应急救援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证海事管理机构、乡镇船舶管理员的工作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