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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贯彻工会法支持工会工作文件的通知

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贯彻工会法支持工会工作文件的通知
(丽政办发〔2006〕8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进一步支持工会组织发挥应有的作用,现将《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贯彻工会法支持工会工作文件的通知》(云政办发〔2005〕212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做好工会工作的重要意义。工人阶级是我国的领导阶级,是先进社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代表,是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主力军。我市近十万职工是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主力军。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既是我们各级党委政府强大的政治优势,也是我市打造文化旅游名市、构建和谐丽江的重要保证。作为党领导下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工会在党和政府与广大职工群众之间发挥着重要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密切联系职工群众、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的作用,对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当前,我市已经进入加快发展的黄金机遇期,动员我市广大职工积极投入经济建设主战场,深入实施市委、市政府提出的“文化立市、旅游强市、水能富市、和谐兴市、人才推动和全面开放”六大战略,圆满完成“十一五”规划目标,必须更好地发挥和依靠各级工会组织的职能作用。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以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职工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高度重视并大力支持工会工作,尊重职工群众的主人翁地位,充分调动和发挥好广大职工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引导他们积极投身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自学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二、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与同级工会的联席会议制度,一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通报政府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工会组织提出的涉及广大职工权利和利益等方面的问题。

  三、政府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与同级工会的联系和配合,在研究制定涉及职工利益的政策时,应邀请工会代表参加,听取工会的意见。要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建立工会组织,对阻挠和限制职工组织加入工会的,要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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