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金融部门要积极配合公安、工商等执法部门查清传销资金吸纳、转移的数额及流向, 并组织商业银行协助公安、工商部门对传销人员往来帐目、资金进行查询,根据执法部门的要求及时对传销组织的帐户予以查封或冻结,为及时惩治传销的组织者及首要分子提供有力支持。
(七)税务部门负责对传销组织及其策划者、组织者进行税务稽查,依照国家相关税务法律法规对偷、漏税行为的组织、个人进行处理。
(八)组织纪检部门要切实监督有关部门及基层行政组织认真履行职能,对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严重和整治不力的地区,要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九)财政部门要积极安排打击传销专项活动的工作经费和遣返传销人员的必要开支。
(十)宣传部门要统一组织各类新闻媒体通过多种途径,大力宣传国家有关政策及法律法规,公开揭露传销活动的危害性、欺骗性,曝光典型案件,宣传整治活动成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十一)教育部门负责督促学校做好对教职员工和学生的宣传,增强学生的防范意识,防止传销组织向学校渗透,避免被骗参与传销活动,并配合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劝导、遣散陷入传销组织的学生群体,做好被骗学生的解救工作。
(十二)电信部门负责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利用互联网等媒体发布传销信息从事传销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十三)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导下,积极开展反传销宣传教育工作,配合公安机关加强对辖区外来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的监管,教育各业主不得将出租屋租给传销人员居住;为执法机关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提供信息情报。同时,积极参与清查传销行动。
各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建立部门联络机制,确定联络人员,定期召开会议,通报信息,共同组织开展专项打击行动,形成合力,严厉打击传销违法活动。
五、完成专项行动时间
我市打击非法传销活动专项工作从6月15日开始至12月14日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12月15日后转入日常监管和巩固提高阶段。
第一阶段(6月15日至7月15日)为宣传动员自我排查阶段。以宣传、公安、工商和居(村)委会为主,开展广泛宣传教育,发动群众主动举报,密切掌握当地传销活动的情况;调查摸清传销人员聚集窝点或居住点,调查传销头目和骨干分子,同时做好群众来访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