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各级行政主体工作人员的考核、奖惩、任免及其廉洁自律等情况。
9.政府向社会承诺为群众办实事的事项及完成情况。
10.与群众利益关系密切的各级各类学校和医院、物业、水、电、气、通讯、城市公交、金融服务等公用事业和社会服务单位公布基本信息及办事制度、程序、纪律、时限、收费等情况。
11.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三)政务公开的形式
1.要逐步规范完善政府新闻发布制度,通过新闻发布会定期发布政务信息。
2.继续通过公报、政务公开栏、公开办事指南和其他形式公开政务。
3.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发挥其在政务公开中的作用。
4.积极探索通过社会公示、听证和专家咨询,论证以及邀请人民群众旁听政府有关会议等形式,对行政决策的过程和结果予以公开。
5.通过各行政审批办事大厅、专项行政服务大厅和市民服务大厅,对行政许可、公共服务等事项予以公开。
6.加强政府网站建设,推进电子政务。逐步扩大网上审批、查询、交费、办证、咨询、投诉、求助等服务项目的范围,为人民群众提供快捷方便的服务。
四、几点要求
一是乡镇、县和市级行政机关政务公开要继续抓好巩固和提高,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开的内容、形式、程序和监督保障措施,不断提高政务公开的质量和水平;
二是要加强对本地区、本系统政务公开工作的规划、指导、督促、检查和落实;
三是公用事业单位要全面实行办事公开制度,把群众关心的、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作为办事公开的切入点,务求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四是要健全完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监督作用,确保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全面性和有效性;
五是编制政务公开目录、细化公开内容。要积极开展政务公开目录的编制工作,要在对行使行政职权办理的各类事项进行逐项审核,明确合法授权依据的基础上,编制政务公开目录,并按照“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要求向社会公开,对按规定确属保密、经审核暂不公开的予以备案。
五、组织领导和责任分工
(一)切实加强领导。政务公开的主体是各级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各级政府及其组成部门要把它作为本职工作来抓,成立推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协调、综合指导、检查督促、考察评比等工作。监察、人事、法制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各县(区)、各部门要强化措施,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