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补助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桂财教〔2006〕70号)
各市、县财政局、档案局:
为推进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工作,促进档案事业的发展,进一步规范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补助费的管理,财政部和
国家档案局联合制定了《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补助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的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要切实做好本地区“十一五”期间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工作规划方案,明确每年的工作目标、任务和具体要求,并务必于2006年7月底前上报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档案局审核。
二、要认真落实管理办法的各项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管理办法,严格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操作,按照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分级负责的原则,安排好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的各项工作。地方各级国家重点档案的抢救和保护工作所需经费,以地方各级财政投入为主,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三、抢救和保护补助费实行项目管理。各市财政和档案部门按照自治区当年分配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组织所辖区域内国家档案馆开展项目申报,并于当年4月底前将项目申报书一式四份,《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补助费项目转报汇总表》以及相关申报材料、上年度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补助费使用管理情况等报自治区财政厅、档案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