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评估范围的资产都要在提供乡镇移交网络资产的清单和权属证明前提下,依据购置发票、购置合同、工程建设合同或实物评估,对于不能提供的,又无其他资料证明权属的资产,不纳入评估范围。
五、评估标准和评估依据
(一)光纤传输网络系统
光纤传输网络路由(杆路、管路)、光缆、光设备、熔接器材、配线架、电源、仪器仪表等,分项评估,评估标准和评估依据为:
1、杆路、管路资产
依据工程建设合同和工程支付凭证评估。
2、光缆资产
依据购置合同,入库帐单、付款凭证、光纤配盘表、结合光时域计的测量结果评估。
3、光设备资产(含编解码设备),依据光设备定购合同、付款凭证、实物评估。
4、熔接器材、电源、仪器仪表资产
熔接器材指光缆接续所用尾纤、接续盒等。
电源指光传输设备的可持续电源、UPS电源等。
仪器仪表主要有光熔接机、光时域计、讯号发生器、场强仪、频谱分析仪、码流分析仪等。
依据购置发票或实物评估。
(二)有线干线电缆、支干线电缆系统资产(含干线放大器、用户放大器、供电器等)。
依据材料用量和网络线路图以及现行工程人工费率,确定其评估值。
(三)模拟加扰系统、用户管理系统、MMDS系统,依据定购合同、入库帐表、购入发票、实物评估。用户端机顶盒等不列入评估范围。
(四)运行于网络中自行研制的设备和软件,参照类似性能设备确定其价值。
(五)通讯设备、依据购入发票和实物评估。
(六)网络工程、维护专用车辆依据购车发票、行驶证评估。
(七)用户分配网重置成本,依据乡镇网络移交的资产清单和乡镇分配网络路由图,据实评估。大于3000户的分配网按70元/户、2000-3000户的分配网按60元/户、1000-2000户的分配网按50元/户、1000户以下的分配网按40元/户的户均成本,确定评估值。
六、特殊情况资产的评估处理
(一)未付款、未安装的设备不纳入评估的范围。未付款已使用的设备纳入评估范围。
(二)由他人出资或共同出资、产权属于广电部门的资产,纳入本次评估范围。资产份额由产权单位持有。
(三)本次纳入评估范围内的资产以总资产为准,原债务不随资产转入评估范围。
(四)没有房产证的,不列入评估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