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广播电视网络资产评估方案》的通知
(桂财教〔2007〕24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广播电视局:
为了进一步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加快全区广播电视网络整合完善广西广播电视网络传输公司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03〕5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局 发展和改革委 财政厅 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村村通广播电视工作长效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5〕111号)文件精神,整合全区乡镇广播电视网络资产,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局对2003年制定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广播电视网络资产评估方案》作了进一步修改补充,并在此基础上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广播电视网络资产评估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广播电视网络资产评估方案
二○○七年四月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广播电视网络资产评估方案
一、评估目的
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2003〕52号文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桂政办发〔2004〕169号、桂政办发〔2005〕111号和桂广村村通〔2006〕32号文件精神,整合全区乡镇广播电视网络资产,明晰和完善广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产权结构,对参与整合的资产提供公允价值,建立“村村通”广播电视长效运行机制,健全农村广播电视公共服务体系。
二、评估原则
除坚持评估行业应遵循的客观性、公正性、科学性外,还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循广播电视网络的完整性、安全性的原则;
(二)考虑整合资产价值量与其效益基本均衡的原则;
(三)资产精良、产权清晰的原则;
(四)公司未来易于运作的原则。
三、评估的方法
采取以重置成本法为主,结合现行市价法及定额标准,全区统一进行评估。
四、评估范围
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为上划到市、县各级广电部门的乡镇广播电视网络在用资产,包括有线电视前端设备资产、光缆传输网络资产、有线电视形成的干线资产、用户分配网资产、模拟加扰系统、MMDS系统资产、车辆资产、房产、用户管理系统资产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