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预算执行
第十三条 专项经费的拨付按照自治区本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合同制管理。专项资金预算下达后,由自治区科技厅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专项资金项目合同。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专项资金项目合同,严格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要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严格按照项目预算执行,加强监督管理,强化预算约束,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与单位匹配的自筹资金以及其他资金来源要统筹安排,单独设账核算。
第十七条 项目因故中止,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书面报告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科技厅,并做好项目清理决算工作,自治区财政厅、科技厅根据具体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一般由项目承担单位进行管理和使用,自治区有权调配用于相关科学研究。项目承担单位要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科技厅负责对专项资金项目的完成情况、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财务部门对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情况要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承担单位应按要求向自治区财政厅、科技厅报送项目进展情况报告和有关信息报表;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向自治区财政厅、科技厅报送项目完成情况报告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专项资金收支决算。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科技厅根据《自治区级科技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考评管理办法(试行)》(桂财教〔2004〕64号)对专项资金实行绩效考评,考评结果作为以后安排项目和经费预算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