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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科技型企业成果产业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五)项目承担单位应具备项目实施所必需的条件,包括场所及其改扩建、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水电设施的使用、办公条件及行政管理等。
  第六条 专项资金项目的实施以企业为主体。实施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广西境内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内资或内资控股科技型企业;
  (二)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或与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有稳定的合作关系;
  (三)企业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高的资信等级和相应的资金筹措能力。

第三章 专项资金支持方式

  第七条 专项资金按照批准的项目采取一次性补助的支持方式。

第四章 项目申报

  第八条 申报单位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成果产业化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
  (二)成果产业化专项资金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
  (三)项目预算书;
  申报单位应同时编制项目来源和支出预算。来源预算包括拟申请的专项资金、申报单位自筹资金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助;支出预算包括上述资金来源统筹安排形成的各项支出;
  (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年度的会计报表(复印件);
  (五)企业与技术依托方的合作协议;
  (六)项目技术情况的证明文件(包括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查新报告、检测报告、专利证书或其他技术权益证明等)。

第五章 项目审批及下达

  第九条 自治区科技厅负责申报项目的资格审查。
  第十条 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将通过资格审查的项目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技术经济评估,评估内容包括项目的技术可行性、技术创新性、实施条件、市场需求预测、经济效益预测及存在风险等,并组织有关财务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预算进行评估。
  第十一条 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根据项目评估情况进行综合审评,确定并下达当年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和支持额度。
  第十二条 经批准的项目和预算一般不作调整,如有特殊原因确需进行调整的,应按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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