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自治区科技厅根据平台建设资金项目评审或评估意见,综合平衡后,编制平台建设资金项目预算建议,并按部门预算编制要求送自治区财政厅审核后,纳入自治区本级部门预算项目库管理。
第十五条 自治区财政厅、科技厅联合下达平台建设资金项目预算,并抄送区直有关部门和有关市县财政局、科技局。
第十六条 经批准的平台建设项目经费预算一般不作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应按照部门预算调整的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 平台建设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项目合同书的要求,严格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平台建设资金的拨付,按照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经费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平台建设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一般由项目承担单位进行管理和使用,自治区有权调配用于相关科学研究。专项经费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专项经费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技文献和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开放共享,以减少重复浪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第二十条 未完成项目的年度结存经费,结转下一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已完成并通过验收的项目结余经费,按照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运行维护费和组织管理费年度结存,纳入下一年度预算计划,继续按规定用途使用。
第二十一条 项目因故终止,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程序报送自治区科技厅,由自治区科技厅组织进行清查处理,结余经费(含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收回原渠道,并按照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检查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和项目合同书的要求,加强对项目经费的管理和监督,并对项目经费实行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