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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桂财教〔2007〕33号)


各市财政局、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自治区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财务管理制度,自治区财政厅、科技厅制定了《自治区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五月十四 日

自治区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和《“十一五”广西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实施意见》,规范和加强自治区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平台建设资金)的管理,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财务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平台建设资金是自治区本级财政为支持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以下简称平台建设),建立资源共享机制而设立的专项资金。旨在按照整合、共享、完善、提高的要求,充分运用信息、网络等现代技术,对我区现有的研究实验基地和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自然科技资源、科技文献和科学数据资源、科技成果转化公共服务等科技基础条件资源进行战略重组和系统优化,运用共建共享机制,构建布局合理、功能完善、开放共享的物质与信息保障系统,搭建具有公益性、基础性、战略性的科技基础条件平台,以促进全社会科技资源高效配置和综合利用,提高广西自主创新能力。
  第三条 平台建设资金来源于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拨款,由自治区财政厅、科技厅共同管理。
  第四条 平台建设资金的支持对象主要是在自治区境内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和内资或内资控股企业等。优先支持具有较强自主研究开发能力,具有较好对社会开放共享的科研基础条件的科研机构(包括转制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内资或内资控股企业。
  第五条 平台建设资金重点支持范围是:
  (一)自治区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研究实验基地和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平台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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