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完善水运管理法规体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出台《江苏省港口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贯彻执行《
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将水运建设和行业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依法加强水运管理,维护水运经营者权益,为水运发展提供可靠的法律保障。
四、做大做强水运产业
(十二)提升港口企业整体实力。鼓励港口企业以资产为纽带,以项目为切入点,以合资合作为主要形式,加快实施资产重组和资源整合。鼓励大型港口企业成片开发建设公用港区,参与开发区、工业港区专业化公用码头建设与经营,努力提高港口资源的公共服务效能。鼓励长江中上游、中西部地区的企业参与港口建设,建立合作联盟,实现互利共赢。
(十三)推进航运企业全面发展。营造开放、公平、规范的航运市场环境,吸引民间资本进入航运服务业。放宽市场准入政策,降低门槛,简化程序,鼓励各种社会力量进入航运市场。积极支持航运企业兼并重组,加强联盟,支持大型航运企业集团上市和多渠道融资。鼓励国内外知名航运企业在江苏港口开辟航线航班,做大做强江苏航运服务业。
五、优化水运发展环境
(十四)加快港口集疏运通道建设。加快建设沿江沿海港口疏港航道,提高港口的内河集疏运能力。完善公路集疏运通道,实现连云港港、南京港、镇江港、张家港港、南通港五大主要港口的核心港区通达高速公路,扬州港、江阴港等地方重要港口的主港区与一级公路连接。积极推进与相关港口相衔接的铁路、管道等集疏运通道建设,全面提升港口枢纽纵深辐射功能。
(十五)优化港口口岸环境。深化口岸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口岸综合管理,逐步实现全天候通关和一站式通关。港口发展要同步规划和建设口岸查验配套设施,保证口岸通关顺畅。加强电子口岸建设,完善港口EDI网络服务功能,促进口岸物流信息、港口作业信息与海关通关信息全面对接互动,实现港口口岸管理现代化。进一步清理港口建设和运营过程中的不合理收费,取消无法定收费依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规范涉及港口企业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降低港口运营成本。
(十六)推动区港联动发展。结合张家港港区港联动试点,加快港口配套建设,完善区港功能和资源配置,促进港航、仓储和物流产业联动发展。积极争取在有条件的港口扩大区港联动试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