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大型医用设备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鲁卫规财字〔2007〕48号)
各市卫生局、省(部)属医疗机构:
《山东省大型医用设备评审办法(试行)》已经厅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卫生厅
二○○七年八月七日
山东省大型医用设备评审办法(试行)
根据
卫生部等三部委《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和《山东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大型医用设备评审办法。
一、评审原则
㈠严格规划控制。各市地报送的参评设备数量不得超过下达的规划控制数和季度计划数。
㈡把握配置要求。包括配置原则和标准等,主要依据《山东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等文件。
㈢客观公正公平。评审委员会委员负有诚实公允和保密的义务,应根据自己的业务知识公平、公正地进行评审,认真履行自己的义务和责任。
㈣济南、青岛两市大型医用设备评审。根据鲁政办字〔2005〕45号文件和卫生部有关规定精神,济南、青岛两市大型医用设备的评审可在其规划控制数范围内自行评审,并报省卫生厅大型设备评审委员会核准、备案。
二、评审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