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抽象性,是指这种文件所规范的行为不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导向性,是指这种文件规定了行政管理相对人应当做什么,可以做什么,不能做什么,应当怎么做。
(4)强制性,是指这种文件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果,并强制行政管理相对人接受其规范性调整。
2、具有对外的效力,即这种文件是针对行政管理相对人所制定的,能够影响到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益,而不是针对本机关内部机构、人员制定的工作制度、管理办法。
(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要求
制定规范性文件除了应遵守《办法》第六条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决定”、“办法”、“通知”、“实施办法”、"实施细则"、“公告”或者“通告”。凡内容为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其名称前一般冠以“实施”两字。
2、行政规范性文件一般采用章、节、条、款、项、目的体例形式。除内容复杂的外,一般不分章、节。
3、规范性文件用语应当准确、简洁,通俗易懂;条文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可操作;使用专业术语的应作出解释。
(三)规范性文件的报备要求
规范性文件报备除了应遵守《办法》第七、九、十、十一条等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备案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和发布文号;
(2)规范性文件的批准、公布、生效日期及公布形式;
(3)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和起草说明的份数;
(4)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主要依据条文及目录。
2、根据《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市政府法制办已编制了《福州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格式》(附后),其他备案机关可参照制定相关备案格式。今后各级各部门应当按照规范的备案格式、本通知要求及《办法》第九、十、十一条等规定的时间和材料进行报备。对审查合格的规范性文件,将在《福州政报》和“中国福州”门户网站上登载。
3、报备时间: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单位应当自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30日内将报送备案的材料,迳寄备案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报备时间以邮寄时间为准;通过网络传输备案材料的,以备案机关指定收到电子文本的时间为准。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制定和颁发的规范性文件按要求需向市政府备案的,电子文本发送至市政府法制办电子信箱(fzfzb@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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