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工作的通知
(榕政办〔2007〕14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
福州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6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07年6月26日颁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工作,完善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认真部署
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贯彻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履行法定职责的重要手段。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是加强政府层级监督、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内容,有利于保证政令畅通、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但是,我市一些地方和部门在规范性文件制定过程中,还存在违法设定行政处罚、许可、收费、强制措施,规范性文件相互矛盾等问题,不仅影响规范性文件的质量和效力,而且破坏了国家法制统一,影响行政管理的效果和权威。因此,加强对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是十分必要的。各级各部门都要从贯彻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高度,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严格执行《办法》,采取有效措施,抓紧部署落实。各级各部门要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规定》,明确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报备程序,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确保不漏报、不少报。对实施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应及时与备案机关法制工作机构联系。
二、规范性文件制定和报备工作具体要求
(一)规范性文件的判断标准
根据《办法》第三条的规定,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是指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为依法实施行政管理,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对非特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间内反复适用的行为规则的总称。行政机关的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决定以及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等,不属于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
在实践中,各级各部门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判断本单位制定的文件是否属于规范性文件:
1、具有普遍约束力,即具有普遍性、抽象性、导向性和强制性的特点。
(1)普遍性,是指文件针对的对象不是特定的人和事,不是一次性适用,而是针对非特定的人或事,且在同样条件下可以反复适用。只要制定的文件适用时间超过6个月,就视为可反复适用,具有普遍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