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以上水域河道两侧各外延100米的陆域范围。
第七条 牡丹江市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范围:
(一)牡丹江干流自铁路水源地取水口上溯1500米处至宁安市兰冈乡小牡丹村区间的水域;
(二)牡丹江干流自海浪公路桥至桦林公路桥区间的水域;
(三)自海浪河与牡丹江汇合口至海林市原旧街乡旧街桥区间的水域;
(四)以上水域河道两侧各外延5公里的陆域范围。
第八条 牡丹江市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准保护区范围:
(一)牡丹江干流自宁安市兰冈乡小牡丹村至镜泊湖果树场区间的水域;
(二)牡丹江干流自桦林公路桥至柴河铁路桥区间的水域;
(三)海浪河自海林市原旧街乡旧街桥至长汀镇区间的水域;
(四)以上水域河道两侧各外延5公里的陆域范围。
第九条 牡丹江市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水质执行下列标准:
(一)一级保护区水质执行国家《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的II类水体标准及国家《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
(二)二级保护区水质执行国家《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的Ⅲ类水体标准,并应当保证一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的标准;
(三)准保护区水质执行国家《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的Ⅲ类水体标准,并应当保证二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的标准。
第十条 在牡丹江市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内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及防洪工程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禁止向水域排放污水,已设置的排污口必须限期拆除或者搬迁;
(三)禁止向水域内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及其他废弃物;
(四)禁止在滩地和岸坡及引水渠沿岸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可能导致水体污染的物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