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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文件的通知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文件的通知
(牡政办综〔2006〕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监察部、国家环保总局挂牌督办牡丹江市西水源地水栉霉事件处理工作要求,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制定的涉及环境保护政策方面的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部分市政府文件进行修改,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现将有关修改内容通知如下:
  一、将2001年11月7日发布的《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分牡丹江市城市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的通知》(牡政发[2001]31号)的附件1中注3"昼间指7时到21时,夜间指21时到次日7时"修改为"昼间指6时至22时之间的期间,夜间指22时至次日6时之间的期间"。
  二、将2003年7月8日发布的《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通乡公路建设优惠政策的通知》(牡政办发[2003]30号)正文中第三部分第四项"环保部门免收排污费"删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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