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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事局、市教育局关于切实做好全市2006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一)按照《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黑财综〔2006〕25号)精神,从事个体经营的毕业生,应向相关收费单位出具毕业证书并提交复印件,经收费单位审核无误并备案后免交有关收费。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且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日期在其毕业后2年以内的,自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对自愿到县级以下基层创业的毕业生,其自筹资金不足时,可向当地经办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三)有关部门要提供必要的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在劳动关系形式、社会保险缴纳和保险关系接续等方面提供保障。
  (四)毕业生因短期无法就业或就业后生活仍有困难的,民政部门要及时按照有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提供最低生活保障或临时救助。
  (五)继续执行毕业生的有关优惠政策。市属国有企业及80户非公有制企业引进本科及其以上学历毕业生,可享受市政府颁发的工作津贴。3年内,学士学位毕业生每人每月发给工作津贴300元,硕士学位毕业生每人每月发给工作津贴1500元,博士学位毕业生每人每月发给工作津贴3000元。经费由市政府和用人单位各承担50%。
  五、加强监督,切实维护好毕业生就业秩序
  (一)要加大对毕业生就业市场、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的监督管理力度,坚决杜绝和查处虚假招聘、就业歧视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维护毕业生的合法权益。严禁举办以营利为目的的招聘会,严禁以宣传为目的的单位参加招聘会。特别要防止以招聘或实习名义诱骗毕业生参加传销等活动,以防上当受骗。
  (二)用人单位要严格遵守毕业生就业工作纪律和《劳动法》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正确理解和处理好见习期与职工劳动合同中试用期的关系。及时为毕业生办理报到、就业、落户等手续,不得违反协议拒收毕业生,不得随意延长毕业生的试用期和见习期,不得拖欠毕业生工资,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毕业生收取任何费用,诸如城市建设增容费、就业保证金、风险抵押金、教育补偿金等。
  (三)毕业生要严格遵守就业协议,落实具体单位的毕业生及时到用人单位报到,未落实具体单位的毕业生及时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报到。对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的应届毕业生,在毕业离校前升学、入伍或被录用为国家公务员的,均不按违约处理。自派遣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3个月不报到的,不再为其办理就业手续,按社会待业人员处理。外埠生源的毕业生将其户口关系和档案退回家庭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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