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农委、省卫生厅、省政府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团省委联合组织开展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以下简称"三支一扶")已经开始启动。各地人事部门要在本级党委、政府领导下,与各有关部门密切合作,共同做好相关工作。要会同有关部门成立相应领导小组和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并负责本地"三支一扶"工作的综合指导和日常管理工作。
各地要按照《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事局等部门关于引导和鼓励普通高校毕业生到我市非公有制工业企业就业意见的通知》(牡政办发〔2005〕52号)要求,进一步鼓励各类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接收毕业生。对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毕业生,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方面,要与国有企业员工一视同仁。
三、放宽政策,为毕业生充分就业创造条件
进一步完善"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机制,坚持"自主择业、竞争上岗、择优录用"的原则,发展和规范毕业生就业市场。毕业生就业工作要全部实行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通过"供需见面、双向选择"的办法签订就业协议,经过就业主管部门审批后落实就业方案。
(一)市区生源(户籍)毕业生可以在全市范围内选择就业单位,无论有无接收单位,都可以先办理落户手续。
(二)本科及其以上学历毕业生,来我市就业不受专业、时间、生源地和培养方式的限制。省级优秀毕业生、中共党员毕业生、校级学生干部和紧缺专业毕业生优先吸纳接收。毕业时未落实具体单位的,实行"先落户、后就业"的办法。
(三)外地生源专科(高职)毕业生、特殊专业中专毕业生有意来我市工作,如用人单位(指经过注册的单位,下同)同意接收,经过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按照学用一致原则核准,可以采取"先就业、后落户"的办法在我市范围内就业。
(四)师范类毕业生和非师范类毕业生实行相同的就业政策。市区生源(户籍)师范类毕业生以及持有教师资格证书的非师范类毕业生,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双向选择、择优竞聘的原则,实行公开招聘,通过考试,择优录用。
(五)毕业时未落实具体单位的毕业生,自毕业之日起3年内落实工作单位的,可以按照规定给予办理有关毕业生就业手续,并免费为其保存档案;超过3年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机构按社会待业人员管理。
四、采取措施,加大对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的扶持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