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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市本级部分政府采购项目引入公证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2007)


  (五)如需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应提交投标人资格预审条件的有关文件。

  时限要求:发售资格预审文件的同时。

  (六)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参与采购活动现场工作人员名单(需列明各成员姓名、性别、身份证件号码、工作单位)。

  时限要求:开标前1个工作日。

  (七)评标委员会组成成员名单(需列明各成员姓名、性别、身份证件号码、工作单位)。

  时限要求:开标当日以加盖骑缝章的密封信封的形式提供,公证员于评标现场开封。

  (八)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为简化手续,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以传真、电子邮件方式提交上述材料,并于开标当日将所提交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交公证员,以便公证员对原件进行审核,复印件留存备案。

  五、公证内容。公证处负责委派两名以上公证人员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现场监督和证明,并依据《招标投标公证程序细则》对投标、开标和评标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开标结束后,公证员应当场口头证明开标活动真实、合法,并作出记录。评标结束后宣布公证词,对整个招标投标现场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

  六、公证员进行现场监督时,对违反有关规定的,有权予以纠正;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终止现场监督的公证活动,并及时通知北京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

  (一)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擅自变更原定招标文件内容、违背招标程序、原则和其他有关规定,经指出不予改正的;

  (二)招标中出现舞弊行为的。

  七、公证处负责在公证员现场宣读公证词后的7日内出具公证书。根据《招标投标公证程序细则》,宣读现场公证词的时间为该证书的生效时间,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直接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后续程序。

  八、公证书的领取和保存。公证书由申请人领取,由市财政局部门预算处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各持一份,并作为政府采购项目档案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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