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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市本级部分政府采购项目引入公证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2007)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市本级部分政府采购项目引入公证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财采购〔2007〕1801号)


市属各单位,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及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市本级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根据我市政府采购领导小组联席会议精神,确定在市本级部分政府采购项目中引入公证机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公证的范围。引入公证的政府采购项目包括政府办实事项目、市财政局代表市属预算单位作为采购人的项目、采购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社会影响较大的项目、单台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医疗设备项目及纳入部门集中采购试点的项目。

  二、公证机构。市财政局委托北京市公证处和北京市第二公证处具体实施公证。其中,北京市公证处负责市财政局经济建设一处、行政政法处、综合处的公证业务,北京市第二公证处负责市财政局教科文处、预算处、经济建设二处、农业处、社保处的公证业务。

  三、公证的申请。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依法直接向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市财政局统一负担公证费用。

  四、应提交公证处的材料及时限要求。需公证的政府采购项目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按规定时限直接向公证处提交如下证明材料:

  (一)采购人作为申请人的,提交法人资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二)受委托招标的采购代理机构,应提交《北京市政府采购项目委托代理协议》,并在第一次办理公证时报送采购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所有招标资质证书复印件。

  时限要求:招标公告发布前7日。

  (三)招标公告(通知)或邀请函。

  时限要求:向指定媒体提供的同时。

  (四)招标文件,主要包括:投标邀请、投标人须知、招标项目技术要求、投标书格式、投标保证文件、合同条件等。若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该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也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时限要求:发售、澄清或修改招标文件的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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