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明确政府领导的“一岗双责”制。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领导班子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推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亲自抓、负总责,定期组织分析安全生产情况,研究制定政策措施,加大政府的安全投入,切实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承担具体责任,负责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指导协调本地区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考核,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分管其他工作的负责人,对其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具体责任,支持配合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抓好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4、明确政府职能部门的“一岗双责”制。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领导,明确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生产工作职责,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相关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督促和指导生产经营单位不断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坚持关口前移、重心下移,注重事故的防范,把监管重点放在监督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和措施的落实上,及时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有针对性地采取监管措施,真正做到防患于未然。
三、夯实基础,着力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5、强化企业领导的安全生产责任。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是各项安全生产工作措施的最终落脚点。要进一步强化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地位,进一步明确企业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
6、强化企业的安全主体责任。企业及其负责人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制定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机制,加强重大危险源和职业危害监控,并层层落实到车间、班组、岗位和每一位从业人员;加大安全投入,积极采用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把安全生产纳入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非法协议,以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改进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积极采用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风险评估、安全生产条件认证和安全评价、评估等方法,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提高安全生产保障水平。
四、落实责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