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我省设区的市公证机构设置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司办[2006]117号)
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司法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若干意见》和《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以及最近司法部关于公证机构调整的指示精神,现对我省正在进行的设区的市公证机构设置调整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原则
各设区的市公证机构的调整,应遵循以下原则进行:
1、依法原则。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司法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若干意见》和《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的要求,调整公证机构设置与布局,推进我省公证事业的发展。
2、积极稳妥原则。公证机构的调整涉及方方面面,必须本着积极稳妥的原则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稳步推进。要统筹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认真细致地做好每一项工作,确保“公证业务不断、秩序不乱、队伍不散、国有资产不流失”。
3、稳定基层原则。公证机构调整要注意保持基层司法行政机关的机构和职能相对稳定。
4、便民利民原则。机构调整还要有利于方便群众、服务社会和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调整内容
我省设区的市公证机构调整,主要有分步实施、循序渐进和一次整合到位两种类型,各市可根据本地情况选择施行。
(一)如果采取分步实施、循序渐进,即把机构调整第一阶段作为过渡时期,目前首先要做到“四个统一、一个不变”:
1、一个市区内只统一设一个层级的公证处。
2、各公证处按照司法部《公证机构管理办法》的要求,重新冠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