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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司法厅关于注销章珑等三人司法会计鉴定人执业登记的决定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注销章珑等三人司法会计鉴定人执业登记的决定
(粤司办[2007]152号)


广东粤诚司法会计鉴定所:

  你所执业司法鉴定人章珑、邱淑云、林焕光向本机关提出并经广州市司法局核实同意,申请注销司法鉴定人执业资格的材料收悉,经审核,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以及司法部《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96号部长令)第二十条的规定,决定注销你所章珑、邱淑云、林焕光的司法会计鉴定人执业登记,授权广州市司法局收缴章珑、邱淑云、林焕光的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并上交省厅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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