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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抚政发〔2006〕26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发15号文件,大力加强城市公共消防安全基础建设,切实提高全社会抗御火灾的能力,抚顺市政府制定出台了《抚顺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意见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今后一个时期全市消防工作的目标、任务和保障措施。
  一、加强消防规划和消防设施建设,夯实消防发展基础。一是加快城乡消防规划,建立“城市-建制镇(乡)-村社(组)”三级消防规划体系。主城区及其他各区县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消防专项规划,建制镇(乡)应在总体规划中做消防规划专篇或编制消防专项规划,其内容应符合抚顺市建制镇(乡)消防规划方面的规范要求,村庄和集镇应将消防规划内容纳入总体规划中。凡缺少消防规划内容的城镇总体规划、村社和集镇建设规划等相关规划,各区县政府不得批准执行。二是加快城镇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将消防规划纳入城乡总体发展,确保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城乡建设同步实施。要组织、督促有关部门加强消防队站、市政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对公共消防设施不能满足灭火应急救援需要的,要及时增建、改建或配置。要按照规划建设供水管网、消火栓、消防水池和天然水源取水等消防供水设施,确保消防用水。三是加快公安消防部队基层基础建设。各区县政府要根据《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十一五”期间消防工作的意见》确定的消防部队基本建设任务,按照公安部关于“三基”工程建设要求,全面推动消防部队基层基础建设,不断夯实全市公安消防部队发展基础。要按照《意见》明确规定公安消防部队参与应急抢险救援3类19项任务的需要,不断加大对消防车辆和消防装备建设的投入,淘汰已达到报废年限的消防车辆,结合各地灾情特点增购必要的化学和毒气侦检、举高、排烟、照明等特种消防车辆和大功率消防车、抢险救援器材装备,配足配齐消防部队个人防护装备,逐步改善消防官兵执勤训练条件。要紧紧依托公安“金盾工程”,完善消防信息化设施,加快消防通信指挥系统建设,逐步为城市公安消防部队配备移动通信指挥车,使市、区两级消防指挥中心通信系统达到国家标准,满足实战需要。
  二、加强火灾隐患排查整治,营造良好消防安全环境。一是坚决整治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各类隐患。对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等重大火灾危险源,各区县人民政府要负责限期搬迁,对无法保证消防安全的,要责令其停止使用。在制订近期建设规划和城镇房屋拆迁计划时,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优先安排“城中村”、“棚户区”、“多合一”建筑的拆迁、改造。要严格落实重点场所和部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人员密集场所,要责令限期整改,对不能保证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要责令停止使用。二是加大重大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力度。各区县政府及公安消防等部门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和挂牌督办机制,依法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整改和消除重大火灾隐患。公安消防部门对检查发现和群众举报、投诉并经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要立案并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及时提请当地政府挂牌督促整改。当地政府要明确整改责任,责令限期整改,并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情况。对未按期整改完毕的,上级政府要明确整改责任并备案督办。对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报请当地政府责令停产停业,当地政府要在接报后7日内作出决定。对自身确无能力整改的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有关单位要及时报请本行业或本系统管理部门和当地政府确定整改措施,并认真落实。三是标本兼治,从源头上消除火灾隐患。对不符合城镇消防安全布局要求的建设项目,城市规划部门不得办理有关规划手续;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验收未经消防审核合格的,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核发有关手续。对建设领域违反国家相关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进行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的相关单位,建设、消防部门应依法进行查处。对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消防部门审查通过,拟开办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福利院、医疗机构以及文化、体育等公共场所,教育、民政、卫生、文化、体育等部门不得批准。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运输和建筑施工等企业,安监、建设等部门不得颁发相应资格证。消防部门要认真履行消防产品的监管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对消防产品市场整顿和规范力度,严厉打击制售、使用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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