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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司法厅开展“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主题实践活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围绕“促进和谐·保障和谐·建设和谐”,开展工作实践活动。

  工作实践的主要内容:1.围绕省第十次党代会精神和当地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综合运用各种法律手段为广东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尤其要为建设创新型广东,协助企业和个人处理好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为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供高质量的专业法律服务;2.围绕构建区域发展新格局,加强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的分类指导,服务和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推进司法行政与区域协调发展布局相适应和同步发展;3.积极组织广大律师进社区、进乡镇、进农村活动,有针对性地开展普法宣传和法律咨询,调处各类民事纠纷,提高基层组织依法管理的水平和群众的法律意识;4.有力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探索组建省、市、县、镇四级政府法律顾问团,研究出台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意见,推动律师介入国家政治生活,促进党委政府依法行政;5.深入推进《公证法》的贯彻实施,积极推进公证机构设置调整,认真做好设区的市公证机构设置与布局调整工作,完善公证业务规则和公证机构内部运行机制,抓好要素式公证书的推行和公证文书格式的修订工作,提高公证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水平;6.加强对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有关工作的指导,推动落实公证证明在审判活动和强制执行中的法律效力;7.重点解决公证质量问题,实施全省公证质量大检查,探索建立公证质量监督检查的长效机制,督促公证工作人员严格依法执业,不断提高公证质量; 8.加强《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的贯彻执行,注重农村的法律援助工作,研究掌握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需求和特点,在制定法律援助经济困难证明制度和操作规程的过程中,充分考虑针对农民的审查标准和相关操作办法,使更多困难的农民获得法律援助服务;9.继续推进对农民工的法律援助工作,简化程序,畅通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的渠道,方便农民工获得便捷的法律援助,同时推广调解、代书等服务形式,为农民工提供切实有效的法律服务;10.积极组织和引导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对乡镇、村实行定点、定区域服务,围绕着当前农村经济建设和科技发展,特别是建立现代农业,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招商引资,深化农业科研体制改革,加快农业技术推广等重点领域的需求,提供全过程、多层次和有针对性的法律服务,提供法律保障;11.在认真执行现行收费标准的前提下,积极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服务,对低收家庭、失业人员、困难群体要主动减免服务收费;12.贯彻实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大力推进司法鉴定技术研发和技术规范的标准化建设,建立完善质量管理制度,履行好指导、监督、检查职能,规范完善退出、查处机制,确保鉴定结论的科学、客观、准确、合法,维护司法公正;13.积极推动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参与信访处理工作,研究出台规范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参与涉法信访工作的办法,预防和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14.加强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司法鉴定机构和法律援助机构建设,明确建设任务,完善管理机制,强化所(处、中心)主任的管理责任,进一步形成所(处、中心)内部和谐,心齐、气顺、风正、劲足的良好局面,发挥其在管理工作中基础环节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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