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头接耳、左顾右盼,监考人员警告二次以上的;
(2)偷看、抄袭他人试卷或利用书籍、资料、通讯工具(手机、传呼机、对讲机)作弊;
(3)传递纸条,交换试卷,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以及替他人答卷。
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考试资格,不准参加补考:
串通作弊;请人替考;替人考试;无理取闹、扰乱考场秩序。
5、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该考场考试无效:
(1)监考人员纵容应考人员舞弊或有意为应考人员舞弊提供条件,严重违反考试纪律;
(2)监考人员严重失职或无力控制考场纪律,致使考场秩序混乱,应考人员舞弊严重;
(3)考试试卷答题雷同,抄袭现场普遍,半数以上人员舞弊。出现上述情况,该考场考试成绩作废。
6、因组织领导不力,或工作人员失职,造成考场考试无效的,除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外,还要追究考点主考的责任。
考试简要情况
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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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考人数 │ │ 满分人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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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考人数 │ │ 90-99分人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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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均分 │ │ 80-89分人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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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分 │ │ 70-79分人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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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低分 │ │ 60-69分人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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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及格人数 │ │ 补考人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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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补考原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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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试组织方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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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场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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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需说明的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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