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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市信息化委员会、市国家税务局等关于印发《上海市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实施意见》的通知

  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是推进依法治税的重要举措,是强化税源监控、堵塞税收征管漏洞的重要手段,是整顿和规范经济秩序、加强税务和财务管理的有力措施,是加快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的需要。推广过程中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采取“标准化、市场化、行政监督”的工作思路,转变政府职能,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做好推广应用工作。
  税控收款机的推广是一种政府行为,为加强领导,本市成立上海市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姜平任协调小组组长,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信息委、市监察委、市质量技监局、市政府法制办、市金融办、市经委、市旅游委、上海银监局、市银行同业公会、中国银联上海分公司等部门和单位的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为协调小组成员。下设上海市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税局和市地税局(以下简称市税务局)。整个推广应用工作由协调小组统一指挥和组织,工作办公室负责具体落实。市税务局负责做好牵头和推广应用具体落实工作,各政府职能部门按《上海市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方案》的职责分工做好配合工作。
  二、明确范围,分类推广。
  本市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范围为:从事商业零售、饮食、娱乐、服务、文化体育等适合使用税控收款机系列机具行业,有固定经营场所且达到起征点的全部纳税人(包括个体工商户)。由于特殊因素而无法安装税控收款机系列机具的,报经工作办公室批准后,可暂缓使用税控收款机。上述行业中,服务业包括营业税税目中代理业、旅店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其他服务业。
  税控收款机系列机具包括税控收款机、税控器和金融税控收款机。
  上述行业中,对未使用金融POS机,或者虽已使用金融POS机,但该机具不符合金融IC卡改造条件的纳税人,原则上以推广金融税控收款机为主。
  从事商业零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规定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普通发票。商业零售企业以外的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均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普通发票;其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由税务机关代开。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自2007年1月1日起全部使用全国统一的货运发票税控系统,不再列入税控收款机推广范围。
  凡使用POS系统、MIS系统进行企业管理、财务管理的大型零售商场、超市、大卖场和大型连锁快餐业,待国家相关标准出台后再实施税控改造,目前可暂缓使用税控收款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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