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收费项目、依据、标准及收缴办法;
(5)监督投诉方式及程序;
(6)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要信息;
(7)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如价格制定和调整等;
(8)对服务对象造成不利影响的补偿措施。
(公用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目录编制格式,由行业主管部门参照政府部门信息公开目录编制格式拟定)
C、信息收录时限
《目录》所收录信息的产生时间不作上限要求,下限截止为2007年6月底。
(二)《指南》编制的基本要求
《指南》是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和各有关单位处理信息公开事务的对外说明和服务承诺,应包括如下内容:
1、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公用企事业单位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工作机构及联络方式(包括办公地址、电话、传真、E-mail等);
2、主动公开的范围及内容,公开形式,公开时限;
3、依申请公开的受理机构及联系方式,申请人提出申请须知,处理申请的程序和答复方式;
4、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方式及程序等。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编制参考格式见附件五、附件六)
三、编制工作进度安排
(一)7月底,成立市《目录》和《指南》编制工作办公室。办公室由市政府办公厅、市监察局、市编办、市法制办、市信息办等部门和单位组成。各区县、各部门及各有关单位也要确定相应的工作机构,并将其工作的机构、负责人、联系方式上报至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电话:57711727、83638549,传真:83616609)
(二)8月上旬,召开全市《目录》、《指南》编制工作部署会议,对编制工作进行宣传发动、部署要求。
(三)8月上旬-9月30日,各区县、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完成本部门、单位的《目录》和《指南》的编制工作;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编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督查。
(四)10月8日-11月10日,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组织对各区县、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提交的《目录》和《指南》进行审核。
(五)11月底,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完成对全市《目录》和《指南》的汇编工作,并对《目录》和《指南》进行网上发布。
四、做好编制工作的相关要求
编制《目录》和《指南》是一项系统性工程,各级政府、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要按照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制定各自的编制工作方案,明确任务,落实责任,集中力量,认真组织实施。
(一)加强协作配合。《目录》和《指南》的编制工作,由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负责按要求完成各自的编制工作。
1、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编制工作的统筹协调,制定下发编制《目录》和《指南》的实施方案以及《目录》和《指南》编制规范,加强对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和各区县编制工作的技术指导和编制进度的督促检查,审核验收《目录》和《指南》,并辑录成册。各区县政府办公室要负责做好本行政辖区内编制工作的组织协调。
2、市《目录》和《指南》编制工作办公室:负责在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的领导下,做好对全市编制工作的具体组织、指导和推进工作。市法制办:负责《目录》中行政执法类项目法律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文件)的审核工作,配合完成其他工作任务。市信息办:配合市政府办公厅做好政府门户网站及其子网站《目录》和《指南》栏目的技术设计和统一规范,实现《目录》条目的上网公开以及技术链接,并配合完成其他工作任务。市编办:负责《目录》中政府机构设置及职能等相关信息的审核工作,配合完成其它工作任务。市监察局:负责《指南》的统一规范和审核工作,加强对编制进度的监督检查,配合完成其他工作任务。
3、各部门、各相关单位:负责做好各自的编制工作。
4、各区县:负责本行政辖区范围内的编制工作。
5、各行业主管部门:在完成自身《目录》、《指南》编制工作的同时,并负责组织指导好本系统各单位的编制工作。
(二)统一编制规范。各区县、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全市统一的编制标准,确保编制工作的统一性和规范性。学校、医院、供水、供电、供气、公交、通信等市公用企事业单位《目录》和《指南》的编制工作,要按照全市统一的时间进度推进,编制标准参照全市统一要求,格式要相对统一、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