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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园林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园林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二十九条 监理单位发现危及园林建设工程施工作业安全的行为和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后,应当及时向园林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建设单位及其它有关单位提出。
  第三十条 生产、销售用于园林建设工程的各种苗木、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安全防护用具和机械设备等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质量依法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 检测单位为用于园林建设工程的各种苗木,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安全防护用具和机械设备等产品出具的检测报告必须真实、准确,并对检测数据和作出的结论负责。

第六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园林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配备具有相应技术职称的园林绿化、土木建筑、电气和机械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并经培训考核,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持证上岗。
  第三十三条 园林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对园林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危及园林建设工程施工作业安全的行为,应当立即责令改正;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下达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发现重特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立即下达停工指令。
  园林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监督机构进行园林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工作时,不得非法干预被检查者的正常管理活动和施工作业秩序。
  第三十四条 园林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到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和其他有关单位以及施工作业现场,了解、查阅与园林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时,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和其他有关单位以及施工作业现场的工作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七章 安全事故处理

  第三十五条 在园林建设工程施工作业过程中发生重伤事故后,发生事故的企业应当立即向园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报告,并在二十四小时内提交书面报告。
  在园林建设工程施工作业过程中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后,除按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外,园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还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及地方有关规定,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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