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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园林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园林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二十条 施工企业及其所属的工程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分级负责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为本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工程项目管理机构的负责人为本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第二十一条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园林建设工程,其安全生产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
  建设单位依法单独发包的专项工程,其安全生产由专项工程的承包单位负责。
  第二十二条 施工企业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的规定的内容和时间,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知识的培训和考核。未经培训或培训后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三条 施工企业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对施工现场进行管理:
  (一)在施工现场周围设置围挡,对园林建设工程实行围栏作业;
  (二)作业区和生活区分开设置,在园林建设工程内不得安排职工和其他人员住宿;
  (三)职工的生活设施符合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有关安全、卫生的要求;
  (四)在施工现场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具和机械设备,凡属于国家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必须是依法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合格产品;
  (五)依照消防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置消防设施。
  第二十四条 施工企业按规定用于安全生产的文明施工费用必须专款专用。
  第二十五条 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
  第二十六条 园林建设工程停工后又复工的,施工企业在复工之前,必须采取措施,对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和机械设备重新进行检查维修,消除事故隐患。
  第二十七条 施工企业接到园林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下达的责令改正的通知、安全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和停工指令后,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或整改工作或者停工。

第五章 监理和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十八条 监理单位必须依照园林建设工程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程建设监理规范》、设计文件的规定、以及合同的约定进行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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