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园林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园林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石园〔2007〕56号)
各县(市)、区建设局(城管局、公用局),二环路管理处,滹沱河开发整治办公室,裕华区土地开发中心,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为加强园林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我局制定了《石家庄市园林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望在实际工作中认真执行。
二OO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石家庄市园林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园林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园林建设工程包括各类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园林工程项目。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园林建设工程的施工及其有关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园林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各县(市)、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园林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园林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园林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具体监督管理,并负责组织实施有关园林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技成果推广和安全生产争议的调解工作。
第六条 城市园林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企业以及监理等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有关园林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操作规程,不得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
第七条 园林建设工程的施工作业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安全的施工作业程序和条件提出改进意见;有权获得施工作业所需的安全防护用具;对危及人身健康,安全的违章指挥、违章施工作业行为,有权指出批评或者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八条 建设单位对依法招标的园林建设工程,应当依照有关园林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