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加强统筹协调工作。统筹协调好公路、水路发展关系,进一步增加对水运、港口项目建设的投入,做到水陆并举;统筹协调好地区间交通发展的关系,优化交通网络,注重分类指导,以交通的统筹协调发展带动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统筹协调好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养护和管理的关系,建养并重,建管并重,优质高效推进交通建设和养护;统筹协调好交通基础设施的运营与监管,充分发挥交通基础设施的社会效益;统筹协调好交通发展与自然环境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关系,在满足经济发展的同时,保护生态资源与环境,最大限度地节约土地资源和社会成本,并和环境相协调,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统一。
(二)完善交通行政决策程序,形成公开民主和科学的交通行政决策机制
8、完善交通行政决策程序。有关交通发展规划和各类计划安排、重点项目建设、重大的交通决策事项,必须经过调查研究,进行合法性和合理性分析,组织专家等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对涉及社会面广、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还可以通过社会公示或者召开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社会团体、公民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和建议;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交通行政决策事项的结果应当公开。
9、用制度保障科学民主决策。各级交通部门要建立健全公开、民主、科学决策的各项制度,用制度规范、约束决策行为。诸如集体决策事项确认制度、调查研究制度、听证认证制度、公示征求意见制度、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制度、决策评价制度等等。通过建立并执行这些制度,要使交通行政决策更加规范化、程序化,更符合科学、民主的决策要求
10、建立健全交通行政决策监督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各级交通部门应当建立决策跟踪、评价、监督制度。凡列入集体决策事项范围的事项,从决策提出、决策作出,到决策执行等全过程应建立专门档案,系统记载决策事项从酝酿、作出决策,到执行的详细情况。对重大决策事项,要根据决策档案资料进行评价。可采取一定的形式,诸如专家评价、决策机构与专家联合评价等等,对决策事项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归入相应档案。对因违法或违反法定决策程序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相应追究行政、经济、法律责任。
(三)完善交通立法,为交通行政管理提供依据
11、继续加快交通立法工作。把交通立法作为建设法治交通工作的基础工程,突破空白、突出重点,注重配套与操作,集中人力和财力,推进管理急需的地方交通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出台。进一步完善地方交通立法规划,遵循上位法的立法精神和原则,完善与上位法配套的实施细则或管理办法,加速健全我省公路、水路交通法规框架,使交通各项管理工作有法可依,为法治交通提供有力的保障。
12、规范交通立法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权限和程序。起草制定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必须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超越立法权限,或者违反上位法规定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尤其是制定规范性文件,不得与上位法立法原意相背,限制管理相对人权利,增设管理者权力,并应进一步完善规范性文件等制定的工作规范。由交通部门组织起草的地方性交通法规、规章草案应当经本级交通法制机构进行审核,并经本级行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上报。规范性文件应当经本级交通法制机构审核后提交本级行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颁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