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发票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一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包干标准为:省内出差每人每天30元;省外出差每人每天50元。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出差人员应主动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并索取收据,伙食补助费不实行定额包干办法,每人每天在规定包干标准内凭接待单位收据据实报销;没有接待单位收据的,不发放伙食补助费。接待单位收取的伙食费抵顶招待费开支。
第十三条 为鼓励出差人员乘坐火车,节约开支,出差人员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含12小时)的,可凭车票每满12小时加发50元伙食补助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的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包干标准为:每人每天20元。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接待单位或相关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单位不再发放市内交通费。
第六章 特殊情况的差旅费
第十六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会议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主办单位按会议费规定统一开支,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会议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和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均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
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参加省统一组织的扶贫、救灾、防疫、医疗等各种工作队到基层支援工作,或到基层见(实)习、工作锻炼(不包括到基层挂县级领导职务人员),在途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在基层工作期间,由派出单位按每人每天15元的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不报销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