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为实现规模经营和降低成本,以及提供符合国家规范和标准的供水服务,市政府同意在特许经营权期限内不再批准任何个人和企业进入特许经营区域从事供水服务,确保水务股份公司实现排他性经营。
(六)市政府同意在水务股份公司成立并正式运行后,逐步关闭特许经营区域内有关单位自备水厂所覆盖的城市居民供水部分和非居民供水部分,除非出现水务股份公司的服务未能及时到位的情况。水务股份公司可以与具有自备水厂的单位进行协商,争取其自愿同意将非居民用水纳入水务股份公司的供水范围。水价原则上与该供水片区公共供水价格一致,如执行公共供水价格确有困难的,可有1―2年的过渡期,其过渡期水价由水务股份公司与具有自备水厂的单位商定。如出现因关闭自备水厂、更新原有管网等而引起水务股份公司成本上升的情况,其增加的合理费用可计入水务股份公司的成本。
(七)水务股份公司应当在该特许经营区域内对所有愿意支付水费和愿意接受服务的用户提供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不间断的服务,不得实行任何歧视性待遇。
(八)市政府授权水务股份公司在特许经营区域内,出于公共服务的目的,以及出于合理投资、经营、维护、设施更新的需要,并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享有无偿或有偿合理使用公共土地的权利。因有偿使用土地产生的费用,可合理计入成本。
(九)市政府授权水务股份公司在特殊或紧急事件发生时,在不违反国家现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有权紧急进入企事业单位、私人用地或建筑物,并对其物理形态进行合理改变,或暂时改变后进行恢复。因突发、紧急事件等所产生的合理费用,经市政府物价及相关部门审核并与水务股份公司协商一致后,可合理计入成本。
(十)市政府授予水务股份公司为保证向特许经营区域内用户提供符合标准的充足供水,使用重庆市辖区内自然水资源的权利。
(十一)市政府采取必要措施,对原水水质进行保护,使之符合国家原水水质规范。水务股份公司应在其水厂取水口上游1000米、取水口下游100米处按照规定建设原水水质监测预警设施。在得到突发性事件造成原水水质污染的警报时,水务股份公司的取水口应当及时关闭,由此造成的供水暂时性中断,水务股份公司不承担责任,但不影响其仍需履行采取必要和有效的措施,尽快恢复供水的义务。如水务股份公司已得知突发事件,但并未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而造成的损失,由水务股份公司自行承担责任。如突发性事件造成原水水质污染而引起水务股份公司水处理费用上升,经市政府物价及相关部门审核后,其增加部分可合理进入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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