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在资格预审和评标阶段,评标(审)委员会对投标人业绩、信誉的评价应当以信用档案记录的信息作为评判的依据之一。
第十四条 招标人对中标人实行履约考核的内容应当包括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管理、廉政情况以及合同履行的其他各主要事项。
第十五条 被考核人在履约过程中满足下列条件的,履约考核结果应当评为优:
(一)项目合同总进度和分项、分阶段进度达到或者超过投标文件承诺的计划;
(二)项目合同履行质量达到或者超过投标文件承诺的质量标准;
(三)履约项目的档案资料满足合同规定的要求;
(四)履约现场的文明和安全情况达到或者超过投标文件的承诺,并满足国家和所在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
(五)履约期间未发现有违反廉政合同的行为;
(六)考核期间未发生质量责任事故或者安全责任事故(质量责任事故或者安全责任事故以交通工程质量和交通工程安全监督部门认定结果为准,下同);
(七)履约期间未发生项目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或者监理组长)、技术负责人和其它负责人(项目副经理或者监理副组长或者试验室主任等)的更换,特殊情况经招标人书面同意的除外,以下涉及人员更换的同本款。
第十六条 被考核人在履约过程中满足下列条件的,履约考核结果应当评为良:
(一)项目合同总进度和分项、分阶段进度基本达到投标文件承诺的计划;
(二)项目合同履行质量基本达到投标文件承诺的质量标准;
(三)履约项目的档案资料满足合同规定的要求;
(四)履约现场的文明和安全情况达到投标文件的承诺,并满足国家和所在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
(五)履约期间未发现有违反廉政合同的行为;
(六)考核期间未发生质量责任事故或者安全责任事故;
(七) 履约期间未发生项目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或者监理组长)和技术负责人的更换,但是发生了经招标人批准的(书面形式,下同)项目其它负责人(项目副经理或者监理副组长或者试验室主任等)的更换(并在信息系统中更新,下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