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设区的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本区域内从事交通项目的投标人从业行为作出的奖励与处罚或者通报决定,以及向其他有关部门采集的对投标人的奖励与处罚或者通报决定、投标人的其它不良行为记录,应当及时报送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第八条 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将采集的奖励与处罚或者通报等信息,在投标人信用档案中进行相应记录,并定期向省人民检察院和投标人所在地省人民检察院查询投标人及其主要从业人员有无行贿行为记录,并在信用档案中予以记录。
第九条 招标人(或者建设单位,下同)应当加强对中标人合同履行情况考核,制定履约考核办法,对履约情况统一用优、良、中、差四个等级进行考核评价,并及时将考核结果以及中标人存在的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所列的不良行为报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核后将结果及时记入中标人的信用档案。
第十条 招标人在招标过程中可以向投标人所在地检察机关(投标人注册地为本省的,可向本省任一检察机关)查询其有无行贿行为记录,并将查询结果报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章 信用档案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一条 已在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信用档案的投标人,可领取江苏省交通行业与产业项目招标投标信息管理卡(以下简称信息卡)。领取信息卡的投标人在参加江苏交通项目投标时,资格预审申请书及投标文件中可不再出具已录入招投标信息系统信息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仅需提交由招投标信息系统自动生成的上述相关内容的汇总表格(招标人有特别要求且在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载明的除外)。
第十二条 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通告时应当明确要求投标(资格预审申请)人在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信用档案。
在投标报名阶段,已建立信用档案的投标人应当向招标人出示并验证信息卡;未建立信用档案的投标人,应当向招标人出示信用档案中应填报的主要信息证明材料原件,并在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到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信用档案。如投标人在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时仍未建立信用档案,招标人应当将投标人信用档案中应填报的主要信息证明材料原件提交评标(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