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严格控制投资规模。要充分发挥限额设计在控制投资和建设标准方面的作用,坚决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工程造价标准。党政机关办公楼单位综合造价(不含土地有关费用及市政配套建设费),省级不得超过4000元/平方米,厅(局)级不得超过3000元/平方米,县处级及以下单位不得超过2500元/平方米。凡超过规定标准的,一律不得受理。除明显物价上涨以及国家政策性调整、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外,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一律不得突破和调整。
四、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资金来源和管理方式
党政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办公楼项目建设投资,统一由本级政府预算内投资安排,不得使用银行贷款,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赞助或捐赠,不得搞任何形式的集资或摊派,不得向其他单位借款,不得让施工单位垫资,严禁挪用各类专项资金。土地收益和资产转让收益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直接用于办公楼建设。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等财政性资金建设办公楼的,在申报项目时要出具财政部门对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等财政性资金的审核意见。
加快推进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代建制工作。按照《湖南省政府投资公益性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湘政办发〔2005〕52号)的要求和规定,凡符合代建制管理条件和要求的,要积极推行由专业化项目管理单位组织实施项目建设、建成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建设管理模式,依法依规招标选择代建单位。省、市州发展改革部门在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要明确项目建设管理方式,原则上不再由使用单位自行组织建设,自行组织建设的,需要说明理由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投资和规模较大的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省、市州发展改革部门应按照审批权限对项目施工图进行复核,对不按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批复要求编制的施工图,建设和设计单位必须按要求进行修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使用单位不得随意干涉。项目建成交付使用前,由纪检监察机关、审计、财政和发展改革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项目的建设规模、标准、投资、资金来源进行全面检查。
五、全面清理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项目
全省各级各部门要对2005年1月1日以来,在建、新建、翻建、迁建、购置、扩建、改造、装修的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情况进行全面彻底的清理。省纪委、省监察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制定清理工作方案,督促各级各部门认真开展清理工作。对清理中发现的问题,要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凡是违反规定拟建和在建的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必须坚决停建或缓建;凡是没有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擅自建设的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一经查实,要予以没收;凡是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概算建设的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要视具体情况作出腾退超标面积或全部没收、拍卖处理。对招标交易单位不按批复规模、标准受理招标的,有关部门要责令其停业整顿,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领导人员的责任;对设计单位不按批复规模、标准设计的,有关部门要依法给予其行政处罚,并禁止其承接政府投资项目的设计业务;对项目未按批复规模、标准实施,监理单位未及时制止并向发展改革部门报告的,有关部门要依法给予其行政处罚,并禁止其承接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理业务。
六、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监管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