牵头责任单位:市教育局。
有关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各区(市)县政府。
(十一)水库。突出排查以下方面的问题和不足:1.水库特别是病险水库安全责任制和防洪措施的落实情况。2.水库大坝廊道、护坡存在裂缝、渗水渗桨和老化现象情况。3.闸门及启闭设备、防汛道路、抢险物料储备情况。4.输水和泄洪建筑物存在裂缝、气蚀、破损和变形情况。5.大坝安全监测、水雨情测报和通信预警设施的建设与完善情况。6.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在建项目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度汛方案的要求安排施工情况;投入蓄水运行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验收情况;尚未进行除险加固的病险水库,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调度运行方案的落实以及对病险部位加强巡视检查情况。7.小型水库管理机构或专门的看护人员落实情况;日常巡视检查和管理人员培训等措施落实情况。
牵头责任单位:市水务局。
有关责任单位:相关区(市)县政府。
(十二)民爆器材。督促民爆器材生产企业着力排查以下方面的问题和不足:1.企业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能力和年度生产计划组织均衡生产情况,对“四超”(超员、超量、超产、超时)行为的控制情况。2.企业基础管理和基层现场管理工作达标情况;按照《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检查方法-检查表法》的检查合格情况。3.对2006年以“四超”专项整治为主要内容的安全生产大检查查出的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整改落实情况;安全评价报告中指出的不符合项整改落实情况。4.按照《工业炸药生产线电子监控系统设置安全技术条件(试行)》的要求,工业炸药生产线仪表装置自动监控和安全连锁、人机视频控制和电子监控系统落实情况。5.按照《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管理规程》的要求,清理危险品存放情况,不同品种不应同库存放的必须分开储存、完善监管及巡回检查制度的落实情况。6.企业外部安全距离符合要求情况;企业工房、库房定员定量标识及控制落实情况;生产线电气设备接地和工房防雷设施符合有关规定的情况。7.主要设备是否完好,是否存在带病运行情况;安全防护设施是否可靠、有效。
牵头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有关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各区(市)县政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为加强对全市专项行动的领导,市政府成立专项行动协调工作组(名单附后)负责全市专项行动的统一部署、指挥和协调。市专项行动协调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办,负责专项行动的日常工作。各区(市)县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专项行动工作的统一领导。专项行动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内容。各区(市)县政府要及时协调解决专项行动中出现的重大突出问题,切实抓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认真组织本系统、本部门开展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各牵头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与市专项行动协调工作组办公室和有关责任单位的沟通协调,有关责任单位要主动与牵头单位联系沟通,并及时将工作进展情况向牵头责任单位报告。市安监办会同市监察局、市政府目督办负责对区(市)县、市级相关责任单位的督促检查,对因失职、渎职导致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要依法依纪从严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建立工作进展情况通报制度。各区(市)县政府、市级各牵头责任单位从2007年6月底开始至8月底,每半月向市安监办报送1次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内容包括工作开展、取得成效、存在问题及下一步工作打算等)。各地各单位专项行动中的经验和做法要及时上报。市专项行动协调工作组办公室要适时对全市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通报。各区(市)县、各行业开展专项行动书面总结由区(市)县政府、市级各牵头责任单位于2007年7月25日前报送市安监办。各区(市)县政府、市级各牵头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单位要做好迎接上级督查的各项准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