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巩固提高阶段。2007年底前,各区(市)县、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回头看”。主要检查政府和企业排查出来的重大事故隐患是否治理到位,隐患排查监管机制是否建立健全等。
三、内容及责任单位
紧紧围绕道路(水上)交通、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旅游、公众聚集场所消防等重点行业和领域进行全面排查,及时发现事故隐患,明确监管责任,加大治理力度。
(一)煤矿。突出排查煤矿整顿关闭、瓦斯治理方面的事故隐患。督促煤矿企业着力分析排查以下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1.煤矿“六证”有效情况以及遗留问题的整改情况。2.防止“三超”情况。是否存在超能力、超强度组织生产,井下作业人员是否超过地方政府的规定。3.劳动组织管理情况。是否存在以包代管、层层转包问题;是否依法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参加规定的保险;作业人员是否配备了劳动防护用品;是否有严格的入井登记检身制度。4.依法依规开采情况。是否按规定布置采掘工作面;是否存在采用非正规采煤方法、以掘代采、多头作业等问题;是否存在超层越界开采现象;是否有规范真实的采掘工程平面图等。5.“一通三防”管理情况。通风系统是否合理,通风设施是否完善、可靠;是否有违反规定的串联通风;所有采掘作业地点风量是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是否有无风、微风作业等问题;矿井装备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情况;按规定进行瓦斯等级鉴定情况;井下作业地点瓦斯传感器安装位置、数量、质量和标校是否符合规定;按照有关规定配备瓦斯检查员、安全检查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及其持证上岗情况;“一炮三检”制度执行情况;炮泥、水炮泥使用情况。6.水害防治情况。矿井是否有真实的水文地质资料;是否查清采空区及废弃老窑积水情况;是否存在相邻小煤矿井下相互连通情况;防、排水系统是否完善;矿井井口标高是否低于标准的规定。7.机电管理情况。严禁非防爆设备入井规定的执行情况;是否实现了“三专两闭锁”(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专用线路、风电闭锁、瓦电闭锁);年产6万吨及以上的煤矿实现“双回路”供电情况;年产6万吨以下煤矿备用发电机能否在规定时间内启动。8.火工品管理情况。使用煤矿许用火工品规定的执行情况;火工品存储、使用管理情况。9.整顿关闭情况。已决定停产整顿、停产整合和责令关闭的矿井,是否落实了停产期间的安全规定,是否规范进入了整顿、整合或关闭程序;批准恢复生产后是否执行了相关安全规定;是否存在非法生产、施工情况。10.新建技改项目情况。有无违法违规建设情况;新建矿井是否存在边建设边生产、改扩建矿井在改扩建区域内是否存在边改扩建边生产现象。
牵头责任单位:市安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