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单位有关人员安全资格培训的通知
(津安监管危字[2007]79号)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集团总公司及有关单位: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是深化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提升企业本质安全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关于做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为保证我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有关人员培训工作要求如下:
一、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包括专职和兼职人员)和业务人员(包括采购员、销售员、仓管员等)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取得由市安全监管局统一印制、颁发的《安全资格证书》,方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
1、申请经营许可证(甲种)和申请经营许可证(乙种)(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含500万〉)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取得《安全资格证书》的人数不得少于5人。
2、申请经营许可证(乙种)(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含50万〉,500万元以下)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取得《安全资格证书》的人数不得少于4人。
3、申请经营许可证(乙种)(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下)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取得《安全资格证书》的人数不得少于3人。
4、没有也不租赁储存场所从事批发业务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取得《安全资格证书》的人数不得少于3人。
5、上述经营单位参加培训的人员中,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至少各1名,其他人员不限。
6、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农药批发经营单位取得《安全资格证书》的人数不得少于3人;非法人的农药批发经营单位以及农药零售经营单位取得《安全资格证书》的人数不得少于2人。
二、经营单位严格按照要求安排有关人员参加培训、考核,取得的《安全资格证书》做为本单位换领经营许可证的必备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