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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档案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实物形式档案的归档范围主要包括:

  (一)本单位获得的各种奖状、奖杯、奖牌、锦旗、荣誉证书、光荣册等;

  (二)上级领导、知名人士、有关单位赠送给本单位的题词、锦旗、牌匾、字画、工艺品等;

  (三)本单位对外交往中获赠的重要纪念品;

  (四)本单位组织的各种重大活动中形成的纪念品;

  (五)机构成立以来使用过的牌、匾;

  (六)本地区、本企业第一批生产的、获奖的及重要的产品样品;

  (七)其他有保存价值的实物。

  第二十五条 市、县(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信息化工作主管部门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实行监督和指导。

  市、县(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电子文件归档管理,建立电子文件归档与利用平台,保障电子文件的收集和利用。

  电子文件是指在数字设备中生成,以数码形式存储于磁带、磁盘、光盘等载体,依赖计算机等数字设备阅读、处理,并可在网络上传送的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有关单位应当制定电子文件归档管理制度,对本单位电子文件形成、承办、运转、整理、鉴定、归档等实行全过程管理,并明确职责、责任到人。

  列入综合档案馆接收范围的电子文件,其形成单位应当按照同级综合档案馆规定的范围和要求,定期将检验合格的归档电子文件移交给同级综合档案馆集中保管。

  第二十七条 有关单位应当将档案信息化工作与单位的信息化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步运行,并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确保归档电子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第二十八条 市综合档案馆应当根据全市档案信息化建设要求,运用市电子政务平台建立信息资源共享的文档数据中心,向社会提供检索服务。各有关单位和各级各类档案馆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自动提供档案文件信息资源。

  第二十九条 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件档案管理制度并做好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工作,更好地发挥案件档案在依法行政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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