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徐州市建设局关于加强预应力混凝土管桩质量管理的意见》(发布日期:2007年9月14日 实施日期:2007年9月20日)废止徐州市建设局关于加强预应力混凝土管桩质量管理的通知
(徐建发〔2007〕4号)
各县(市)、贾汪区建设(管)局,市各有关单位:
随着我市建筑工程预应力混凝土管桩(以下简称管桩)使用量不断增加,由管桩外观质量及抗裂性能不合格引起的施工质量问题逐步增多,影响了我市建设工程质量。为加强管桩质量的现场监督管理,确保管桩施工质量,依据国家、省有关规范、标准,对预应力混凝土管桩质量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管桩生产企业必须对预应力混凝土管桩质量严格进行出厂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依照《先张法预应力混凝土管桩》(GB13476-1999)、《先张法预应力混凝土薄壁管桩》(JC888-2001)、《先张法预应力混凝土管桩标准图集》(苏G03-2002)等标准,按批量提供预应力管桩的水泥、钢棒、黄砂、碎石复检报告、混凝土试块强度报告出厂合格证、型式检验报告等质量保证资料,由建设(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检查验收。管桩生产企业提供的预应力混凝土管桩规格、型号、尺寸应符合相应工程的设计要求。
二、建设(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必须对进入施工现场的预应力管桩按《先张法预应力混凝土管桩》(GB13476-1999)、《先张法预应力混凝土薄壁管桩》(JC888-2001)及设计要求,逐节进行相关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施工。对经施工现场检查验收不符合标准要求的管桩,应在管桩端部做出明显标记,由该工程建设单位现场负责人(监理工程师)在24小时内报告市(县)质量监督站,同时对样品进行就地封存。
三、管桩进入施工现场,由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委托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监测机构进行抽样检测,应符合下列要求:
1、首次进入我市的外地管桩生产厂家的管桩,在外观检验和尺寸偏差检验合格的基础上,按同一生产厂家、同一规格的产品,每进场600节必须抽取两节做破损检验和见证取样抗弯试验;若同一生产厂家、同一规格的产品进场总数不超过600节,也必须抽取两节进行上述试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