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建设(管)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各级管理人员、安全监督执法人员和施工企业、监理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施工作业人员,认真学习《
刑法修正案(六)》有关安全生产内容。一是要加强组织领导,精心制定学习方案,明确学习目标、学习方式、学习时间安排和考核办法,确保学习不走过场、取得实效。二是要突出学习重点,逐字逐句认真研读法律原文,对比条文字句修改前后变化,明确各个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构成要件和刑事处罚。三是要把《
刑法修正案(六)》的学习同其它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制度措施的培训结合起来,将《
刑法修正案(六)》的学习要求纳入安全生产培训的整体框架,统筹考虑,全面推进。四是要将学习和研究结合起来,结合建筑安全工作实际,研究、界定《
刑法修正案(六)》规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在建筑安全领域的具体表现形式,强化现有法规制度与
刑法的衔接。
三、进一步完善建筑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管理体系
各级建设(管)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单位要以学习和贯彻《
刑法修正案(六)》为契机,继续完善建筑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尽快建立完善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建筑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充分发挥技术标准在促进规范操作流程和强化安全管理方面的作用。要加强对现行建筑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及时研究修改意见,确保各项规章制度的不断完善和有效实施。
四、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队伍建设
各地建设(管)行政主管部门要通过学习和贯彻《
刑法修正案(六)》,认真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规定的各项任务,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要按照《
行政许可法》和《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要求,严格执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制度,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加大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力度,尤其是要强化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力度。同时要加强对各级建筑安全监督执法人员的培训教育,建立监督执法人员考核上岗制度,利用各种方式和手段促使其掌握和精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不断提高其依法行政水平和业务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