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县重视中医药的研究开发,保护、扶持和发展民族传统医药。
“自治县依法加强对公共卫生、食品安全、药品安全的监督和管理。”
五十三、删去第六十一条。
五十四、第六十二条改为第四十九条,修改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发展体育事业,加强体育基础设施建设,开展全民健身运动和具有民族特点的传统体育活动,继承和发展传统体育项目,增强各民族人民体质。”
五十五、删去第六十三条。
五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上级国家机关的支持和帮助下,加快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救助等制度,发展社会福利事业。”
五十七、删去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
五十八、第六十七条改为第五十一条,修改为:“自治县重视各民族干部的培养使用,采取各种措施从彝族、回族、苗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中培养使用各级干部和各类专业技术人才,重视培养使用少数民族妇女干部。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制定特殊政策,鼓励各级各类人才到条件艰苦的地方工作。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在自治县经济社会发展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五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二条:“自治县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部门,应当合理配备彝族、回族、苗族和其他少数民族领导干部。在公开选拔、竞争上岗配备领导干部时,可以划出相应的名额和岗位,定向选拔彝族、回族、苗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干部。
“自治县录用、聘用国家工作人员时,对彝族、回族、苗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员予以照顾。”
六十、第六十八条改为第五十三条,修改为:“自治县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清正廉洁、公道正派,保持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提高工作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