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九、删去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三十、第三十六条改为第三十一条,修改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上级国家机关的支持和帮助下,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农村公路建设,加强公路的养护和路政、运政的管理,发展交通运输业。”
三十一、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二条,修改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上级国家机关的支持和帮助下,发展邮政、电信、通信和信息化等事业。”
三十二、第三十八条改为第三十三条,修改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城镇、农村集镇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推进城镇化建设进程。
“自治县的城镇规划和建设应当保持民族传统和地方特色。”
三十三、第三十九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对自治县的矿产资源进行保护和管理,依照法律和国家统一规划,对可以由自治县开发的矿产资源,优先合理开发利用。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
“自治县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专项用于矿产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并享受上级国家机关的照顾。”
三十四、删去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三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五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三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六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对市场的监督和管理,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
三十七、第四十四条改为第三十七条,修改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旅游资源,加强旅游业基础设施建设,依托草海发展具有民族特色的旅游业。
“自治县采取有偿转让或者特许经营等方式,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资开发旅游项目和旅游产品,保护其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