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建设局行政复议工作规程》的通知
(徐建发〔2006〕93号)
局机关各处室,各委托执法单位:
为了规范我局行政复议工作,现将《徐州市建设局行政复议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徐州市建设局行政复议工作规程
二○○六年七月七日
徐州市建设局行政复议工作规程
第一条 市建设局受理行政复议工作,应当执行《
行政复议法》及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规定,并依照本规程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二条 政策法规处是本局负责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审查和提出意见的机构。
第三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申请人提出口头申请的,政策法规处工作人员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经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并确认无误后,由申请人签名。
第四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㈠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如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㈡ 由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复议申请书两份;
㈢ 申请人不服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和证明,如为第三人申请,应提供与被复议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证明。
申请人提供材料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应当予以补正。市建设局受理行政复议的时间自收到补正申请材料之日起计算。
第五条 政策法规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㈠ 对不符合《
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制作《不予受理决定书》,发送申请人;
㈡ 对属于本局受理范围、符合《
行政复议法》规定且提交材料齐全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予以受理,制作《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发送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