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2007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二)要实行上下和部门联动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赋予的权责,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通力协作。进一步完善和落实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和通报制度。实施市、县(区、开发区)联动,部门联合执法,合力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三)要实施挂牌督办和区域限批

  要把污染严重,拒不执行环保法律法规,长期违法排污,群众反复投诉,影响社会稳定的典型环境污染问题作为重点,分批进行挂牌督办,集中力量加以解决,做到处理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要加强对挂牌督办企业的监管,明确挂牌督办的要求和时限。对环境问题突出,屡查屡犯的,实行区域限批、流域限批和行业限批政策。

  (四)要强化对大案要案的督查稽查

  要突出整治重点,强化环保监督稽查。坚持明查与暗查相结合,自查与抽查相结合,集中查处大案要案。对督查发现的专项行动开展不力、问题突出、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和重点整治工作进展缓慢的要通报批评,对顶着不办的要公开曝光并追究责任。

  (五)要加大环保违纪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监察机关和环保部门要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对制定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土政策”,干预环保部门依法行使职权的;对职能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甚至包庇、纵容,使环境污染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对应予关停而未下达关停决定,下达关停决定而没有执行到位,导致长期违法排污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对严重破坏环境涉及公私财产损失、人员伤亡和危害人体健康涉嫌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企业有关负责人员,凡由各级行政机关任命的,按规定追究企业负责人行政责任。依据国家环保总局等7部委环保专项整治行动方案要求(环发〔2007〕54号),对屡经查处仍明知故犯、阳奉阴违,长期整改仍达不到相关要求的企业,一律停产整顿,给予高限处罚,依法足额追缴排污费。对于屡查屡犯、长期违法排污的企业,其单位和产品参评各种先进、优质产品称号的,坚决执行环保一票否决。

  (六)要加强信息通报和舆论宣传

  要切实加强专项整治行动的宣传报道和舆论监督。专项整治行动实行信息周报制度,各地要确定专人负责报送工作,每周五前将进展情况报市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重要情况随时报告。市环保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各县(市)区、开发区专项整治行动进展情况,特别是重点问题的督办情况、典型案件的查处情况、环境违法问题的立案与结案情况及信息报送情况,定期进行通报。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和互联网等各种媒体,定期公布专项整治行动的进展情况,公开曝光一批严重危害群众身体健康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监督,营造有利于环保执法工作的良好氛围。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