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是集中整治饮用水源污染隐患。完善饮用水源应急预案和重点排污单位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国家安监总局、环保总局《
关于督促化工企业切实做好几项安全环保重点工作的紧急通知》(安监总危化〔2006〕10号)要求,重点检查松花江沿江化工企业和化工园区,完善应急措施。对未建设事故状态下“清净下水”收集、处置设施的,要停产整治,消除隐患。
五是加大对农村饮用水污染的整治力度,认真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确保村民饮用水健康安全。
(二)全面清理纠正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土政策”
要认真落实监察部和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印发的《
关于进一步清理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错误做法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监办发〔2007〕3号)精神,深入清理和坚决纠正地方在招商引资、建立各类开发区、优化投资和经济发展过程中,下发的各类文件及导向性政策中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和错误做法,真正从源头上解决地方保护主义干预环境执法问题,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确保环保法律法规得到有效执行。
清理的重点:一是违反环保现场执法规定,以实行“封闭式管理”、“挂牌保护”、“企业宁静日”等名义,以及要求环保部门预先报告或限制环保部门执法次数等方式,阻碍环境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执法检查;二是违反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擅自改变排污费征收主体,擅自减免征收排污费或者采取协议收费、定额收费等形式降低收费标准;三是违反
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擅自降低环保准入标准,下放环保事项审批权限;四是对环保部门、监察机关下达招商引资任务和指标。
对清理出的相关文件,要以“谁发布谁纠正”为原则,原发布机构以正式行文予以纠正。主要内容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督促其废止;个别条款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督促其修订;公布纠正的行文范围必须与原文件发布范围相同。对存在问题且拒不纠正的,要按照《暂行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责令限期纠正。清理工作结束后,仍继续实行或出台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错误做法和规范性文件的,要直接追究有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