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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和规范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二)明确征收对象和减免政策。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行驶的机动车辆,其所有人或使用人是养路费的缴费义务人;缴费义务人应自获得机动车产权之日起缴纳养路费,凡未按照规定缴纳养路费的车辆,不得上路行驶。交通部门所属的养路费征稽机构要严格按照规定征收养路费,对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车辆继续实施减征或免征政策。对原享受减征、免征优惠,现因改革改制、实行承包经营等原因已成为以赢利为主要目的的车辆,不得减征或免征养路费。对经交通部核准的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推荐车型及国家鼓励使用的运输车辆和三轮汽车,可以适当减免养路费,具体减免规定由省交通厅提出,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审核后报省政府审批。各市、县、区人民政府不得擅自出台减免养路费的政策规定。

  对超出我省行政区域内固定线路、固定区域行驶的车辆,累计优惠征收幅度(包含征收计量、包缴比例)不得超过应缴全费的25%。对跨行我省且累计优惠幅度高于25%的外省车辆,按我省养路费标准补征差额部分规费。

  (三)实行属地化征收,统一征费时间。

  我省机动车辆养路费由车辆的车籍所在地征稽机构负责征收。外国及港、澳、台地区车辆入境行驶的,其养路费由入关地征稽机构负责征收,其中有双边协议的按双边协议执行。跨省调驻(含施工作业、运营、留驻等)车辆在调驻地超过三个自然月的,应在调驻地缴纳养路费。调驻地征稽机构要将车辆缴费情况及时通报车籍所在地征稽机构,以避免重复缴费。对外挂车辆应按规定办理调驻手续的,未办理调驻手续的,除补办外,并应由车辆所有人户籍所在地征稽机构按照本地标准,补征自本通知下发之月起的差额规费;其中此前已经调查取证确认的外挂车辆,可从确认之日起补征。

  在用车辆应在每月10日前缴纳当月养路费,也可以按年度或季度预缴以后月份的养路费;每月10日前未按规定缴纳当月养路费的,从当月11日起,除全额征缴养路费外,还要依法收取滞纳金和罚款,滞纳金由原每逾期一日加收应缴养路费额的1%调整为加收应缴养路费的5‰。对因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形成欠缴养路费的,以及非恶意欠缴(逃)养路费、缴费义务人能够积极足额缴清养路费但缴纳滞纳金确有困难的,经省级征稽机构核准,可适当减免滞纳金。新增车辆应在公安车管部门完成车籍登记之日起10日内,到当地征稽机构办理养路费建档手续并完成首次缴费;10日内未按规定缴费的,从公安车管部门完成车籍登记之日起第11日开始加收滞纳金。对拖延车籍登记并上路行驶的新购车辆,征稽机构应从购车之日起全额追缴应缴养路费和滞纳金,并按规定处以罚款。转籍车辆养路费从原籍地缴费截止日期(办理转籍当月)的次月1日起计征。转籍车辆应于自原籍地缴费截止日期起30日内到当地征稽机构办理养路费建档手续,30日内未按规定缴费的,从原籍地缴费截止日期之日起第31日开始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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